【關注】CISMA2017知識產權糾紛處理規則
日前,2017中國國際縫制設備展覽會知識產權辦公室發布了知識產權經濟糾紛處理規則,具體內容如下:
一、總則
1、為加強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維護展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制定本辦法。
2、中國國際縫制設備展覽會(以下簡稱CISMA)主辦單位尊重并依法維護展會期間的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參展方要增強知識產權意識,應當承諾參展展品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并應對CISMA現場設立的知識產權辦公室的調查予以配合。
二、接受投訴機構
3、CISMA現場設立知識產權辦公室,由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入駐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等方面的人員組成。
4、知識產權辦公室公平、公正地處理在當屆展會期間發生在展館現場的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
三、受理條件
5、投訴人必須是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知識產權的合法繼承人。知識產權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投訴;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權利人同意,可以單獨提出投訴;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能單獨提出投訴。
6、投訴人在展館內發現展品、宣傳品及展示部分涉嫌知識產權侵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知識產權辦公室提出投訴。
7、對以往展會已經投訴過,而本屆繼續發現的涉嫌對同一項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投訴人還應出示在以往展覽會閉幕后處理侵權糾紛的生效文件,如法院判決書、行政處理決定書、調解書、和解協議等。否則,知識產權辦公室可以拒絕現場處理重復投訴。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識產權辦公室對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或者處理請求不予受理:
(1)投訴人或者請求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
(2)知識產權正處于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之中的;
(3)知識產權存在權屬糾紛,正處于人民法院的審理程序或者管理知識產權工作的部門的調解程序之中的;
(4)專利權已經終止,專利權人正在辦理權利恢復的;
(5)被投訴產品并非公開展出的產品的(如參展商放置于非對公眾開放的相對封閉空間的產品)。
9、投訴人按照本規則向知識產權辦公室提出投訴,并要求知識產權辦公室對被投訴人采取措施的,投訴人應承擔因實施措施而產生的費用,并賠償因不當投訴給展會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四、處理程序
10、投訴人需按要求填寫《CISMA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投訴表》,說明投訴的事實和理由,并提供下列文件一式兩份:
(1)投訴人的有效證件;投訴人如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投訴人為利害關系人的須有知識產權繼承的證明或知識產權實施許可合同的副本。除參展方外,投訴人為外國人、外國公司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提交的有效證件需經公證認證,委托代理人的,其授權委托書也應經公證認證;投訴人為港澳臺地區的,提交的有效證件需經公證,委托代理人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經公證。
(2)主張權利的知識產權權利證書(專利證書、商標注冊證、著作權登記證)。
(3)主張專利權的還需提交專利登記簿副本或最近一年內繳納專利年費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收費收據。
(4)如專利權為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的,建議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結論支持其專利性的實用新型專利權檢索報告或評價報告、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
11、知識產權辦公室在審核了上述文件后,將其中一份轉送給被投訴人,并要求被投訴人在24小時內向知識產權辦公室提供書面答辯意見(如有需要,應附證據)。被投訴人拒收的,可留置送達。
12、知識產權辦公室收到被投訴人的答辯意見后,或被投訴人期滿未答辯的,應做出是否侵權的初步判斷。判斷應根據展品的展出狀態下的可見部分進行比對分析,而不能對展品搬動和拆解。判斷結果分為:
(1)不應受理(比如被投訴方提供了第8條所列情形的證據);
(2)無法比對(比如是否侵權涉及隱蔽結構的);
(3)不構成侵權;
(4)存在侵權可能性;
(5)構成侵權(這一判斷只是根據當時掌握的證據和雙方的意見作出,不能代替有權機關的最終決定)。
13、知識產權辦公室根據初步判斷結果,作出處理:
(1)對于不應受理、無法比對和不構成侵權三種情形,告知雙方終結處理程序;
(2)對于存在侵權可能性的,協助投訴人取證。對展品以拍照的方式取證,對宣傳品以獲得副本或拍照的方式取證。拍照時間為休會期間(即每日開館前、閉館后)。拍照可由投訴人在知識產權辦公室工作人員監督下進行,也可由知識產權辦公室工作人員進行。拍照時須保持被拍物的展出狀態,不得接觸、搬動被拍物;
(3)對于構成商標侵權的,在拍照取證后,要求被投訴方去除涉嫌侵權商標,如不能去除則采取可靠遮蔽措施。
(4)對于構成專利侵權的,在拍照取證后,可以要求被投訴方撤除侵權展品。但對未提交檢索報告或評價報告的實用新型專利,未提交評價報告的外觀設計專利,不作出撤除展品的處理。
14、下列情況知識產權辦公室可對被投訴方作出被投訴產品撤展處理:
(1)被投訴的展品已經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定侵權成立的判決或者由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侵權成立的決定,并發生法律效力的;
(2)被投訴方拒絕、阻撓依第13條進行取證的;
(3)被投訴方拒絕執行第13條第(3)項的處理決定的。
15、知識產權辦公室協助投訴方取得的證據,可視情況在展會結束前向投訴方出具證明材料,或在展會結束后兩周內郵寄證明材料。
16、展會主辦單位將協助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展品采取抽樣取證或登記保存措施,被投訴人應予接受。
17、為維持展會的展示秩序,在知識產權辦公室作出處理且被投訴人接受此處理后至當屆展會結束前,投訴人不得在展會現場對被投訴人采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以及對展會秩序產生不利影響的其他行動。
18、CISMA展會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流程見附件。
五、罰則
19、投訴人在展館內須向知識產權辦公室提出發生在本屆展會現場涉嫌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投訴。對擅自與被投訴人進行交涉,在展會現場引起糾紛而影響展會秩序的參展方、非參展方人員,主辦單位有權禁止其進入或令其退出展館。
20、如涉嫌侵權的參展方對知識產權辦公室的工作拒絕合作,主辦單位可以收繳當事人的參展證件,并可以取消該企業下屆展覽會的參展資格。
21、對已經作出撤展處理的涉嫌侵權展品,如在同屆展會再次展出,主辦單位可以立即沒收該展位全體業務人員的參展證件,取消其本屆展覽會的參展資格,并可以對該參展方通報批評和取消該企業下屆展覽會的參展資格。
22、對在本屆展會期間侵犯他人三項以上知識產權產權或三種以上展品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參展方,主辦單位可以取消該企業下屆展覽會的參展資格。侵權認定以展會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定侵權成立的判決或者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判定侵權成立的決定為準,該判決或決定由投訴方提供。
23、參展方因涉嫌知識產權侵權被停止展出或被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采取措施而導致的經濟損失自行承擔。如被處理的參展方認為侵權不成立,可以在展會后通過司法程序向投訴方索賠。
六、附則
24、本規則所稱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
25、鑒于展會的時效性,對于知識產權辦公室的處理決定,可以書面告知,也可以口頭告知。口頭告知的,知識產權辦公室應有書面記錄。
26、本規則由中國縫制機械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27、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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