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中國縫制機械行業“五十強經銷商”評選表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輕工業調整與振興規劃》有關精神,落實《中國縫制機械行業信用建設實施辦法(商貿版)》,加強縫制機械行業商貿領域企業管理和品牌建設,通過評選、表彰、宣傳推廣等一系列措施,使一批管理嚴格、信譽良好、社會責任感強的經銷企業脫穎而出,從而促進行業商貿企業經營水平,推動行業市場秩序規范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五十強經銷商”是指在中國內地經營狀況良好,誠信理念較強,企業管理制度健全有效,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取得較高的認知度和良好信用記錄,并且在市場活動中,信用管理、經營規模以及社會責任履行能力、實力和意愿處于行業前列的縫制機械經銷企業。
第三條 評選原則
(一)評選表彰以示范表彰形式為主,逐漸向經驗交流、現場演示、相互監督檢查等方式拓展。
(二)堅持綜合性、導向性、激勵性原則。
(三)堅持求真、務實、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四)本活動不向企業收取評審費以及榮譽證書、牌匾制作費用。
第四條 “五十強經銷商”申報、評選、表彰根據行業工作主題和企業需要不定期進行(但評選間隔不小于兩年),確保質量,寧缺毋濫,不搞地區和代理品牌間的平衡,不搞名額分配。
第五條 評選表彰活動包括:申報審查、評選公示、表彰宣傳和監督管理四個階段。
第六條 評選機構
活動由“中國縫制機械協會商貿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貿委”)統一領導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參與評選表彰活動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嚴格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嚴以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工作。
第八條 為進一步調動地方行業組織的積極性和廣大經銷商企業的參評范圍,廣東、福建、江蘇、常熟、義烏商會可推薦所屬會員企業參加評選表彰活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五十強經銷商”是指在中國內地經營狀況良好,誠信理念較強,企業管理制度健全有效,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取得較高的認知度和良好信用記錄,并且在市場活動中,信用管理、經營規模以及社會責任履行能力、實力和意愿處于行業前列的縫制機械經銷企業。
第三條 評選原則
(一)評選表彰以示范表彰形式為主,逐漸向經驗交流、現場演示、相互監督檢查等方式拓展。
(二)堅持綜合性、導向性、激勵性原則。
(三)堅持求真、務實、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四)本活動不向企業收取評審費以及榮譽證書、牌匾制作費用。
第四條 “五十強經銷商”申報、評選、表彰根據行業工作主題和企業需要不定期進行(但評選間隔不小于兩年),確保質量,寧缺毋濫,不搞地區和代理品牌間的平衡,不搞名額分配。
第五條 評選表彰活動包括:申報審查、評選公示、表彰宣傳和監督管理四個階段。
第六條 評選機構
活動由“中國縫制機械協會商貿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貿委”)統一領導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參與評選表彰活動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嚴格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嚴以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工作。
第八條 為進一步調動地方行業組織的積極性和廣大經銷商企業的參評范圍,廣東、福建、江蘇、常熟、義烏商會可推薦所屬會員企業參加評選表彰活動。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五十強經銷商”申報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大陸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
(二)合同履約率達100%(不可抗力、對方當事人違約以及依法變更、解除合同的除外)。
(三)遵守國家關于市場準入、市場競爭、市場交易秩序的法律法規,無提供虛假文件騙取工商登記、抽逃注冊資本、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等行為;無不正當競爭、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兩年內無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處罰記錄。
(四)遵守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兩年內沒有稅務行政處罰記錄;兩年內未發生欠稅;能依法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納稅資料;完整、準確核算應納稅款;完整準確代扣代繳稅款。
(五)企業財務狀況真實,按照規定進行年度財務狀況審計,并按規定向主管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表;兩年內,沒有發生逃廢金融機構債務和拒不承擔擔保責任的行為;沒有出現無理拒付票據和在金融機構透支的行為;按規定及時向債權金融機構報送財務報表,自覺接受監督;遵守統計法規,按時向協會保送統計報表,保證統計數據真實。
(六)兩年內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均無違法犯罪記錄,無因債務糾紛做被告并敗訴,無被消費者投訴并敗訴的重大案例。
(七)參加社會保險,不欠繳社會保險費,不拖欠職工工資。
(一)在中國大陸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
(二)合同履約率達100%(不可抗力、對方當事人違約以及依法變更、解除合同的除外)。
(三)遵守國家關于市場準入、市場競爭、市場交易秩序的法律法規,無提供虛假文件騙取工商登記、抽逃注冊資本、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等行為;無不正當競爭、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兩年內無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處罰記錄。
(四)遵守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兩年內沒有稅務行政處罰記錄;兩年內未發生欠稅;能依法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納稅資料;完整、準確核算應納稅款;完整準確代扣代繳稅款。
(五)企業財務狀況真實,按照規定進行年度財務狀況審計,并按規定向主管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表;兩年內,沒有發生逃廢金融機構債務和拒不承擔擔保責任的行為;沒有出現無理拒付票據和在金融機構透支的行為;按規定及時向債權金融機構報送財務報表,自覺接受監督;遵守統計法規,按時向協會保送統計報表,保證統計數據真實。
(六)兩年內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均無違法犯罪記錄,無因債務糾紛做被告并敗訴,無被消費者投訴并敗訴的重大案例。
(七)參加社會保險,不欠繳社會保險費,不拖欠職工工資。
第三章 評選標準和內容
第十條 “五十強經銷商”評選標準和內容
評選指標體系采用分類評選量化評估,基礎記分采取千分制。包含五項內容:即企業的誠信狀況、經營規模、經營效益、發展速度、企業認知度。所占的權重分別為30%、25%、25%、10%、10%。根據企業具體情況扣減缺失內容分數,商貿委匯總和計算打分的加權平均值即為該申報企業的綜合得分。
(一)誠信狀況(300分)
應付賬款周轉天數:應付賬款周轉天數=平均應付賬款/銷售成本×365天
評選指標體系采用分類評選量化評估,基礎記分采取千分制。包含五項內容:即企業的誠信狀況、經營規模、經營效益、發展速度、企業認知度。所占的權重分別為30%、25%、25%、10%、10%。根據企業具體情況扣減缺失內容分數,商貿委匯總和計算打分的加權平均值即為該申報企業的綜合得分。
(一)誠信狀況(300分)
應付賬款周轉天數:應付賬款周轉天數=平均應付賬款/銷售成本×365天
應付賬款周轉天數(天) | ≤90 | (90,120] | (120,150] | >150 |
分值(分) | 300 | 200 | 100 | 0 |
(二)經營規模(250分)
銷售收入:企業規模的大小是衡量企業是否符合五十強標準的重要經濟指標,因此,擬將銷售收入及企業員工數的權重設置為25%。
銷售收入:企業規模的大小是衡量企業是否符合五十強標準的重要經濟指標,因此,擬將銷售收入及企業員工數的權重設置為25%。
銷售收入(萬元) | ≥10000 | [7500,10000) | [5000,7500) | [2500,5000) | <2500 |
分值(分) | 200 | 160 | 120 | 80 | 40 |
企業員工(人) | ≥50 | [40,50) | [30,40) | [20,30) | <20 |
分值(分) | 50 | 40 | 30 | 20 | 10 |
(三)經營效益(250分)
稅收:企業是以贏利為目的主體,盈利水平的高低直接決定著企業的生存現狀和對企業發展的投入,也衡量和體現著企業的社會責任,擬將稅收的權重設置為25%。
稅收:企業是以贏利為目的主體,盈利水平的高低直接決定著企業的生存現狀和對企業發展的投入,也衡量和體現著企業的社會責任,擬將稅收的權重設置為25%。
稅收(萬元) | ≥300 | [200,300) | [100,200) | [50,1000) | <50 |
分值(分) | 250 | 200 | 150 | 100 | 50 |
(四)發展速度(100分)
銷售收入同比增長:增長速度是衡量企業成長性的重要指標,擬將增長速度的權重設置為10%。
銷售收入同比增長:增長速度是衡量企業成長性的重要指標,擬將增長速度的權重設置為10%。
銷售收入同比增長(%) | ≥30 | [20,30) | [10,20) | [5,10) | <5 |
分值(分) | 100 | 80 | 60 | 40 | 0 |
以上四項均由申評企業填表(見附件)上報,商貿委進行核實,并根據標準綜合打分。
(五)企業認知度(100分)
企業認知度包括:供應商認知度,地方商會認知度、企業所獲榮譽資質、網絡和媒體認知度等方面,綜合權重為10%。其中供應商及地方商會投票占50分,網絡及媒體投票占20分,企業所獲品牌及信用榮譽證書或認證占30分。
(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企業認知度包括:供應商認知度,地方商會認知度、企業所獲榮譽資質、網絡和媒體認知度等方面,綜合權重為10%。其中供應商及地方商會投票占50分,網絡及媒體投票占20分,企業所獲品牌及信用榮譽證書或認證占30分。
(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第十一條 否決條款
申報企業近兩年內發生重大失信行為或失信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一票否決。
申報企業近兩年內發生重大失信行為或失信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一票否決。
第四章 評選程序
第十二條 地方商會推薦企業由各商會負責收集企業申報資料,并向商貿委申報;其他企業直接向商貿委進行申報。申報企業須提供如下資料:
(一)《中國縫制機械行業五十強經銷商評選申報表》(見附件);
(二)按照第三章制定的標準,提供本單位有關方面翔實的文字材料;
(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稅務登記有關材料證明;
(五)近兩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六)當地勞動及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勞動保障年檢手冊》;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所獲榮譽證明。
第十三條 由商貿委辦公室對申報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并做必要的相關信息核實。
第十四條 商貿委辦公室根據申報企業的綜合得分確定“五十強經銷商”候選名單。
第十五條 將“五十強經銷商”候選名單報商貿委主任會審核,同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第十六條 將審核公示通過的候選企業名單,報中國縫制機械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最終確定“五十強經銷商”當選名單。
(一)《中國縫制機械行業五十強經銷商評選申報表》(見附件);
(二)按照第三章制定的標準,提供本單位有關方面翔實的文字材料;
(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稅務登記有關材料證明;
(五)近兩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六)當地勞動及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勞動保障年檢手冊》;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所獲榮譽證明。
第十三條 由商貿委辦公室對申報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并做必要的相關信息核實。
第十四條 商貿委辦公室根據申報企業的綜合得分確定“五十強經銷商”候選名單。
第十五條 將“五十強經銷商”候選名單報商貿委主任會審核,同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第十六條 將審核公示通過的候選企業名單,報中國縫制機械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最終確定“五十強經銷商”當選名單。
第五章 表彰宣傳
第十七條 表彰宣傳方式
(一)由商貿委發文表彰,使入選企業取得更大的社會認可,獲得更多的交易機會,付出更少的交易成本。
(二)召開表彰大會,表彰“五十強經銷商”并頒發榮譽證書、牌匾。
(三)通過新聞媒體宣傳企業經驗,樹立典型,示范引導。
(五)通過舉辦專題論壇、經驗交流會、實地參觀考察等形式推廣先進經驗,提高全行業商貿企業經營水平。
(一)由商貿委發文表彰,使入選企業取得更大的社會認可,獲得更多的交易機會,付出更少的交易成本。
(二)召開表彰大會,表彰“五十強經銷商”并頒發榮譽證書、牌匾。
(三)通過新聞媒體宣傳企業經驗,樹立典型,示范引導。
(五)通過舉辦專題論壇、經驗交流會、實地參觀考察等形式推廣先進經驗,提高全行業商貿企業經營水平。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五十強經銷商”稱號有效期兩年。
第十九條 對當選企業進行動態監督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有一般過失行為者,責令其限期整改,對出現嚴重事件者,撤銷其“五十強經銷商”稱號,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對當選企業進行動態監督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有一般過失行為者,責令其限期整改,對出現嚴重事件者,撤銷其“五十強經銷商”稱號,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第二章至第四章中“兩年”均指2008年、2009年。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國縫制機械協會八屆五次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縫制機械協會商貿專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國縫制機械協會八屆五次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縫制機械協會商貿專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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