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史鑒|日本工業企業如何從技術引進到自我創新的?
從1950年至1979年,日本以簽訂許可證合同的方式從國外引進了33854項技術,其中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并用外匯支付引進費用的所謂甲種技術占23135項。這些技術有56%是從美國引進的,41%是從西歐各國引進的。機械工業是引進技術最多的一個部門,在引進的甲種技術中占48.8%。
日本的技術引進工作是在政府直接控制下有目的、有選擇地進行的,只是不同時期的控制程度有所不同。政府對技術引進的控制主要靠立法手段。1949年和1950年分別通過了“外匯和對外貿易管理法”與“外資法”,以此作為控制技術引進的法律根據。至于具體引進何種新技術,主要由企業自行挑選,但是必須與政府制定的各個時期的工業發展政策相符,并經政府機關審查批準。負責審查的政府機關有通商產業省的產業政策局國際企業科、大藏省的外匯局外資科和外務省的國外科學技術管理科,最后由大藏省外資審議會批準。
日本政府在技術引進方面采取的總方針是:合理地使用國內有限的外匯,引進國外最先進和有發展前途的技術,以期縮短同工業發達國家的技術差距,增加生產,提高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擴大出口。因此,日本政府在審查批準引進技術項目時,凡屬國內已在應用或很快可以掌握的、沒有發展前途或不能廣泛采用的、可能對中小企業地位產生不利影響或對日本經濟造成損失的技術,一律禁止引進。同時,如果在與外商談判中引進條件對日方不利,政府將支持本國企業對引進條件加以限制。
此外,日本政府特別強調要在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和創新,否則就是沒有達到引進的目的。三十年的實踐證明,這種引進政策是成功的。例如,東洋工業公司從西德引進轉子發動機制造技術、富士通公司從美國引進機床數控技術、生產家用電器的各家公司從美國引進彩色電視機生產技術后,都在原有基礎上有所提高,從而超過了技術輸出方。
1968年以來,由于縮短了同工業發達國家的技術差距及實施外資進口自由化政策,日本政府逐步放寬了對技術引進的限制,簡化了審批手續。除引進飛機、武器、炸藥、電子計算機、石油化學制品等生產技術及原子能和宇宙空間技術必須由外匯機關審批外,其余項目只需在日本銀行備案。到1974年,政府不加限制完全實現了技術引進自由化。
技術引進是縮短同工業發達國家技術差距的一條捷徑。一般說來,掌握一項引進技術只需兩、三年,而原來的研究時間可能是12~15年。另外,技術引進花錢少,風險也小。1950年至1979年,日本引進33854項技術的代價為102億美元,平均每項只有30萬美元。據估算,1970年以前日本引進技術所花的代價只有原技術輸出國研究經費的三十分之一;1970年和1977年的技術引進費只占利用引進技術生產的產品產值的4%。日本通過技術引進不僅改進了產品質量,而且降低了生產成本,從而極大地提高了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據80年代初統計,日本的汽車、船舶、數控機床、照相機、縫紉機、工業機器人等十余種機電產品的產量,均居世界第一位。
到80年代,日本采取“自由開發”與技術引進相結合的技術政策。盡管日本的工業技術已接近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某些領域甚至超過歐美各國,但仍然十分注意吸收世界各國的先進技術。技術引進的規模不僅沒有縮小,而且涉及的范圍越來越廣。